一、指导思想:

  红岩文学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导向性、公正性,立足重庆,面向全国,力求评出思想性和艺术性相统一的作品,以促进汉语言文学创作和繁荣。 

  二、评奖范围:

  红岩文学奖,每两年一评,以奖励原创小说为主,兼及其他文学门类。参评件系《红岩》文学杂志发表的作品。

首届评奖,凡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在《红岩》发表的作品均可参评。 

  三、评奖标准:

  1、文学品质。获奖作品应具备较高的文学性。注重作品的艺术追求,提倡文本的文学创新,奖励有独到境界、独立视角、独特手法,并获文学传承与创新的作家。

  2、思想价值。获奖作品应具有一定的思想性和精神取向。在全球化语境下,倡导中国风格和中国气象,彰显文学思考现实、烛照历史、提升人格、建设和谐社会文明的力量和作用。

  四、评选项目:

  红岩文学奖坚持少而精、宁缺勿滥的原则,设以下奖项:

  长篇小说奖一名,奖金人民币二万元;

  中篇小说奖一名,奖金人民币一万元;

  短篇小说奖一名,奖金人民币五千元;

  诗歌奖一名,奖金人民币五千元;

  散文奖一名,奖金人民币五千元;

  报告文学奖一名,奖金人民币五千元;

  文学理论奖一名,奖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评奖机构:

  设立“红岩文学奖评奖委员会”,评委会由全国著名文学评论家、作家、编辑家和读者组成(不少于2/3的评委应为渝外评委);评委会下另设评奖办公室,负责具体评奖事务。评委会委员和初评组成员不能交叉。

  六、评奖程序:

  1、推荐作品。由责任编辑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奖办公室推荐符合评奖要求的参评作品五件。

  2、产生备选作品。聘请评论家、作家、编辑家等组成初评组,在充分阅读作品、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对推荐作品进行审读筛选,提出每个奖项各三件作品作为提供给评委会备选的作品篇目。经由三名以上评委联合提名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半数以上评委同意后,可在初选审读组推荐的篇目以外增加备选篇目。备选篇目不得超过3篇部。

  3、投票产生获奖作品。终评委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篇目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与讨论,以无记名投票产生获奖作品。获得不少于评委会总数2/3票数的作品,方可当选;否则便为空缺。

  4、评奖揭晓。评奖结果经由全程监督的公正机关审核后,由红岩文学杂志社发布并举行颁奖仪式,向获奖作品的作者颁发奖状(证书)、奖牌和奖金。

  七、评奖纪律:

  1、确保评奖的权威性、公正性,红岩文学奖评奖委员会要坚持评奖标准,实行初评作品、评委名单及评委会评语公开制度。评委会对评奖作品分别做出简要评价,评奖揭晓时予以公布。

  2、杜绝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委会、初评组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奖结果的不正当行为。

  3、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作者有亲属关系和有编辑作品参评的相关人员,必须回避,不进入评委会。

  八、本细则由红岩文学杂志社负责修订、解释。

                                         2008年4月10日